2009-12-03 00:00
登陸設合夥企業 便門大開
大陸頒布新法,明年3月1日起,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將不需再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只要登記即可,此舉將方便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有利於中國擴大利用外資。
取得大陸律師資格的吳學媛指出,此一辦法出爐後,直接受惠、影響最大的「合夥企業」就是私募基金、創投公司,以後外商、台灣人等可以到大陸合法的成立創投公司,發行人民幣基金,投資大陸股市、房市。
大陸國務院網站昨(2)日公布「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本辦法有利於穩定和擴大外商投資,也減少相關制度的審批、簡化辦事,為外國企業營造寬鬆的法律環境。
此管理辦法指出,中國政府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外國企業或個人用於出資的貨幣應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該辦法適用於香港、澳門和台灣的企業或個人在大陸設立的合夥企業。
吳學媛分析,近年來,很多外資都想到大陸成立私募基金,但現有法規對這一塊規定嚴格;舉例來說,必須有兩個外商(一為基金管理者、一為資金提供者),或由一個外商搭配一個陸商,雙方以合夥名義成立法人組織,然後再以公司名義展開投資。
新管理辦法實施後,合夥方式不變,但是合夥名義、組織名稱可直接以創投、私募基金來表現,成為一個合法的、以投資為主要目的的單位,便於對外承接業務,以及享有比較好的課稅制度。
事實上,近年已經有很多外資在大陸募集私募基金,遊走法律灰色地帶,新管理辦法公布後,等於是讓這些組織合法化,有明確的法令依據。
吳學媛說,很多外資希望到大陸當地募集人民幣資金,然後直接投資中國市場,新法令上路以後,應該會看到更多這類的私募基金、創投公司成立。
國務院法制負責人表示,外國企業或個人在大陸設立合夥企業,是和「三資」企業不完全相同的一種外商投資方式,新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配套行政法規,對外國企業或個人在大陸設立的合夥企業作出必要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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